腾讯曾邀请soff参加QQ产品发布会,在QQ官方网站主要位置提供珊瑚虫下载
腾讯公司状告珊瑚虫作者 soff 一案,19号在深圳南山法院开审。珊瑚虫工作室网站昨天公布了19号审案现场的情况,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到该网站查看原文,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此文。
这里对原文就不全文转载,倒是下面 soff 律师提出的几条证据,比较有意思: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以上都是经过公证的证据,至少2005年soff参加腾讯公司的发布会,我是有印象的。那次腾讯的发布会做得很隆重,我记得soff还将自己获得纪念品发到水木社区上面显摆。
另外还有一个网友 chujn@水木社区提出了三条质疑,尤其是其中第二条,也是我前面曾经强调过的,也就是说这次审理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关于珊瑚虫侵犯著作权案件,大致看了下有关法律,有如下几个疑问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94年修订的刑法217、218、222条将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并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46~55条却规定著作权侵权只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且,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于2001年修订的,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根据人大常委1994年的一项决定修订的。
2007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也表达了反对美国要求将刑事立案调查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的要求。而且,这也是TRIPs协议61条赋予各缔约国的权利。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于2001年签署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我国既然已经签署了该条约,则等于确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珊瑚虫案已经与2006年12月在北京审结,陈寿福承认侵权并履行了赔偿责任。既然该案中原告方腾讯未提出刑事诉讼,则腾讯不应就该案提出诉讼(这可能是tx极力在此案中撇清自身关系的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自诉?公诉?
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主要以自诉为主,特殊情况公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珊瑚虫案件属于普通的商业案件纠纷,根本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不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
同时,根据前款所指出的情形,腾讯公司亦丧失了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
腾讯状告 soff 一案目前尚未判决,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此案。有意支持 soff 的网友可以到 www.helpsoff.com.cn 进行支持。















Jiang还一直真关注了这个进程呢…
珊瑚虫网站的源代码的底部有一句: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
!–中国,法大还是人大–
案件之外的事情不做讨论,但是这件事情明显就是腾讯过河拆桥,摆明了黑珊瑚虫。
腾讯就是看不得人好!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无语,接着无语…还好我一直没有用QQ
典型的不喜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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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这个案子的问题太多了。不管腾讯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对中国的IT业都会带来很坏的影响!
支持珊瑚虫。好象我现在用的就是这个。。也可能不是这个,但显IP。我比较喜欢。。
为富不仁的说。。。。可怜的是用户